踩坑 16:綠能與夜間景觀(太陽能・公共藝術・夜間燈光)
根本問題:這三項常被當「裝飾性附帶項目」隨手帶過,但臺中都審把它們當正式審議項目——太陽能取代屋頂綠化要提會、公共藝術有法定設置義務、夜間燈光要附模擬。漏了就退。
太陽能光電:取代屋頂綠化要「提會審議」
Section titled “太陽能光電:取代屋頂綠化要「提會審議」”屋頂綠化原則要達 1/3 以上;若以太陽能光電取代而未達 1/3,屬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
- 「新增建物屋頂層全面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取代屋頂層綠化未達 1/3,補充相關頁面,提請委員會審議。」(115年4月第1次)
- 變更設計取消太陽能再生能源,也要提會(115年4月第1次:「變更後取消申請再生能源太陽能發電,提請委員會審議」)
- 太陽光電板要補充設計圖說(位置、數量、與屋突高度合計檢討)
- 太陽光電與屋頂突出物高度合計,依規檢討是否符合(114年第683次、第685次)
- 屋頂綠化未達 1/3 一定要補替代方案說明
公共藝術:是「法定必設」,不是容移對策
Section titled “公共藝術:是「法定必設」,不是容移對策”「公共藝術屬規範規定需設置設施,非屬容移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項目。」(115年4月第1次)
最重要的觀念:
- 公共藝術是規範規定的必設設施,不能拿來充當容積移轉的「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」(兩者不可重複計列,見 10_容積獎勵制度陷阱)
- 設置內容要明確敘明,不採「方案擇一」的模糊寫法(114年第274次)
- 公共藝術前側應有綠化,非硬鋪面(114年第274次)
- 位置標示要清楚,圖例要能判讀(114年6月第3次)
- 依路段通案性原則設計(如運動意象/浪漫意象、開花樹種搭配)
公共藝術必附模擬圖
Section titled “公共藝術必附模擬圖”- 日間景觀模擬圖 + 夜間景觀模擬圖(114年5月第2次、第322次、5月第3次反覆要求)
- 基座固定方式說明
- 材質標示
夜間燈光計畫
Section titled “夜間燈光計畫”「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燈具數量並標示設置位置」(115年4月第1次等多場)
- 燈光計畫要標:燈具數量 + 設置位置(只寫「設置景觀照明」不夠)
- 公共藝術、案名牆、招牌的夜間燈光要整體設計(見 11_招牌廣告物規範)
- 大型基地常被要求加強夜間燈光、結合公共藝術設於主要視覺點(114年第681次)
自查清單(送件前)
Section titled “自查清單(送件前)”- 屋頂綠化達 1/3;未達者(含太陽能取代)已提會並附替代方案
- 太陽光電板有設計圖說(位置、數量),與屋突高度合計已檢討
- 變更設計若取消太陽能,已列提會事項
- 公共藝術未被列為容移外部友善對策(不重複計列)
- 公共藝術設置內容明確(非方案擇一)、前側有綠化
- 公共藝術附日間 + 夜間景觀模擬圖、基座固定方式、材質
- 夜間燈光計畫標燈具數量及設置位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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